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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及國際爭議解決服務

內容

  1. 簡介
  2. 適用範圍
  3. 示範國際爭議解決條款及調解條款
  4. 申請方法
  5. 收費
  6. 調解規則

簡介

跨境及國際爭議解決服務是一項嶄新的服務,能結合調解和仲裁的優勢解決跨境爭議。當商業爭議出現時,當事人可選擇使用此服務在香港或內地以非訴訟形式解決爭議。

在跨境及國際爭議解決服務機制下,若果當事人能夠通過調解解決爭議,仲裁機構將根據他們所簽訂的《和解協議》發出仲裁裁決。若果當事人未能夠透過調解達成共識,他們則可繼續以仲裁方式解決爭議,由仲裁庭作出裁決。

跨境及國際爭議解決服務中的調解員會由國際爭議解決及風險管理協會的國際認可專業調解員擔任,而仲裁員則由香港國際商業仲裁中心獨立委派。每個個案中調解員及仲裁員會分別由不同專家所擔任,以確保此機制的公平性。

在海外及內地設有業務或投資的香港企業及國際企業皆會受惠於此服務。當爭議出現時,此服務能協助他們達成有效及可行的解決方案。在此機制下,當事人所簽訂的《和解協議》經仲裁庭發出裁決後,可以在包括中國在內超過150個國家法院予以法律約束力,並在海外,中國內地及該公司的商業註冊地執行。故此,此服務在執行力方面具相當優勢,不受地域限制,同時適用於施行普通法和大陸法系的地方,在兩地不同司法制度下仍屬有效。因此,「跨境及國際爭議解決服務」是快捷、節省金錢及法庭資源的另類糾紛解決方法。對牽涉多個司法管轄區的爭議,當事人亦可以運用此服務一併解決,而無須逐一向相關司法管轄區提出訴訟。

香港國際調解中心 (HKIMC)

香港國際調解中心是IDRRMI的調解服務提供商


適用範圍

香港國際調解中心接納所有在香港、內地或外地發生,本地及海外涉及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各類爭議個案的申請。本會以「國際調解」模式進行調解,完成解決爭議後,經由國際仲裁機構按和解協議發出仲裁裁決,以執行和解協議。


示範國際爭議解決條款及調解條款

共有三種不同的條款供以選擇使用

i) 調解條款

[應用於同一個地域的爭議]

香港國際調解中心建議所有合同加入以下條款: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香港國際調解中心,根據該<香港國際調解中心調解規則>作出調解。」

ii) 國際爭議解決條款

[應用於跨地域及國際的爭議]

1 ) 適用於國際地區的示範爭議解決條款 (和解協議及仲裁裁決在不同地區的執行力)

「本合同之各方當事人均願將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提交國際爭議解決及風險管理協會,按照申請時該協會有效的國際爭議解決機制及規則[機制] 先以調解方式解決爭議。各方當事人所達成的和解協議將交由香港國際商業仲裁中心或機制指定的仲裁機構發出仲裁裁決,如未能解達成和解,爭議將交由香港國際商業仲裁中心或機制指定的仲裁機構和地點,按該仲裁機構的規則進行仲裁。」

2 ) 涉及爭議解決結果執行地在中國的示範爭議解決條款 (和解協議及仲裁裁決在中國的執行力)

「本合同之各方當事人均願將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提交國際爭議解決及風險管理協會,按照申請時該協會有效的國際爭議解決機制及規則[機制] 先以調解方式解決爭議。各方當事人所達成的和解協議將交由機制指定的中國法院發出司法確認或調解書,如未能解達成和解,爭議將交由香港國際商業仲裁中心或機制指定的仲裁機構和地點,按該仲裁機構的規則進行仲裁。」


申請方法

無論爭議在香港、內地或其他地方發生,爭議各方當事人之間事前有否達成調解協議,任何一方、雙方或多方均可就各類爭議向香港國際調解中心申請調解服務。申請人(們)需要填妥申請表 [Word / PDF] 和及遞交以下文件:

  1. 各方當事人的姓名和有效聯繫方式
  2. 爭議事項陳述和調解請求
  3. 相關證據及文件
  4. 身份證明文件
  5. 如當事人委託代理人參與調解,應提交授權委託書。

各方當事人須向香港國際調解中心繳交登記費(港幣2,000元),無論所有當事人是否參與「跨境爭議解決機制」,所繳付之費用將不獲退還。香港國際調解中心秘書處收到調解申請後,會發出邀請函聯繫所有當事人(如需要),鼓勵其他當事人以跨境爭議解決機制解決爭議。其他當事人應在收到通知之日起計14日內,書面確認是否同意參與調解。香港國際調解中心秘書處會提醒其他當事人,若在限期內不予確認,其他當事人將被視為拒絕調解。各方當事人均確認同意參與調解並繳交調解費後,香港國際調解中心秘書處會正式展開調解員委任程序及安排核實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及文件。香港國際調解中心會在國際爭議解決及風險管理協會之爭議解決專家名冊中提名調解員給予當事人選擇。若調解員因故無法履行職責,香港國際調解中心將重新提名調解員,除非當事人有指定人選,則另作別論。所有當事人應在收到調解員委任通知之日起計15日內共同選定一名調解員。如所有當事人未能於限期內共同選定調解員,該案將由香港國際調解中心指定的調解員跟進。

申請人亦須:

  • 另行繳交登記費(只適用於以同一個案件重新申請調解服務);
  • 簽署申請仲裁的相關文件;
  • 在國際爭議解決及風險管理協會之爭議解決專家名冊中指定或委託本會指派一名或多於一名調解員;
  • 預繳調解收費表所列明的調解費之50%;及
  • 按仲裁機構的要求預繳仲裁費用

收費

調解服務收費表

  1. 使用本會會議室進行調解會議不設額外收費;
  2. 指派多於一位調解員除按《調解員的專業費用》的規定增加調解員收費外,不設額外收費;
  3. 如爭議金額無法確定,本會保留調整調解費用的權利。

調解員建議收費表

  1. 上表為一名調解員的收費標準。如當事人指定由兩名或以上的調解員調解,則按照增加的人數加倍計算。
  2. 如爭議金額無法確定,本會會與調解員協商後確定金額。
  3. 除調解員個人所得稅之外,當事人須承擔因調解員提供服務所產生的所有費用。

費用預算參考

  1. 已按選擇不同级別的單一調解員作出調整

調解規則 

(電子版)

第一條 宗旨

本會憑藉豐富的爭議解決經驗及龐大的專業網路平台,以和諧、快捷、有效、低成本的方式解決跨境和國際民商事爭議。

第二條 服務範圍

無論爭議在香港、內地或世界各地發生,涉及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各類爭議,當事人均可向香港國際調解中心申請服務。本會以「國際調解」模式進行調解,解決爭議後,經由國際仲裁機構按和解協議發出仲裁裁決,以確保和解協議的執行性。

第三條 規則適用

凡當事人同意把爭議交予香港國際調解中心以調解方式處理,將被視作同意按照本調整規則進行調解。

第四條 公正、公平的原則

調解必須按當事人的意願進行。而調解員必須遵守公正、公平的原則。調解程序應在確定事實的基礎上,尊重合同的規定,依照法律及參照國際慣例,根據客觀、公正和公平合理的原則進行,以促進當事人在考慮各方利益後,達成和解。

第五條 調解員名冊

國際爭議解決及風險管理協會備有跨境及國際調解員名冊。本會的跨境及國際調解員分別在經濟、貿易、金融、證券、投資、智慧財產權、技術轉讓、房地產、工程承包、運輸、保險以及其它商事、海事方面及/或法律方面具有專門知識及實際調解經驗。

第六條 申請與受理

無論爭議在香港、內地或其他地方發生,爭議任何一方、雙方或多方均可就各類爭議向香港國際調解中心申請調解服務。申請人向本會申請上述服務時須提交以下文件:

1. 各方當事人的姓名和有效聯繫方式
2. 爭議事項陳述和調解請求
3. 相關證據及文件
4. 身份證明文件
5. 如當事人委託代理人參與調解,應提交授權委託書。

各方當事人須向香港國際調解中心繳交登記費(港幣2,000元),無論所有當事人是否參與「跨境及國際爭議解決機制」,所繳付之費用將不獲退還。香港國際調解中心秘書處收到調解申請後,會發出邀請函聯繫所有當事人(如需要),鼓勵其他當事人以跨境及國際爭議解決機制解決爭議。其他當事人應在收到通知之日起計14日內,書面確認是否同意參與調解。香港國際調解中心秘書處會提醒其他當事人,若在限期內不予確認,其他當事人將被視為拒絕調解。各方當事人均確認同意參與調解並繳交調解費後,香港國際調解中心秘書處會正式展開調解員委任程式及安排核實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及文件。若調解員因故無法履行職責,香港國際調解中心將重新國際爭議解決及風險管理協會名冊提名調解員,除非當事人有指定人選,則另作別論。所有當事人應在收到調解員委任通知之日起計15日內共同選定一名調解員。如所有當事人未能於限期內共同選定調解員,該案將由國際爭議解決及風險管理協會指定的調解員跟進。

申請人亦須:

另行繳交登記費(只適用於以同一個案件重新申請調解服務);
簽署申請仲裁的相關文件;
在國際爭議解決及風險管理協會之爭議解決專家名冊中指定或委託本會指派一名或多於一名調解員;
預繳調解收費表所列明的調解費之50%;及
按仲裁機構的要求預繳仲裁費用
第七條 調解地點

調解將會在香港國際調解中心進行。如當事人另有約定或其它要求,經香港國際調解中心同意,或由香港國際調解中心建議並經當事人一致同意,亦可在其它地點進行調解。有關場地所需費用一概由當事人共同承擔。

第八條 適當的爭議解決方式

調解員會採用香港國際調解模式調解,並透過其認為適當的方式與各方當事人會見或與其進行口頭或書面形式的交流。調解員可採用其認為適當的方式進行調解。如調解員認為確有必要,在徵得當事人同意後,也可以聘請有關行業的專家協助和參與調解,所需費用一概由當事人承擔。

第九條 保密

除非各方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調解將保密進行。調解員、各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國際爭議解決及風險管理協會秘書處以及其他參與調解過程的人員對於調解通訊均負有保密義務,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則作別論。

第十條 和解協議

如當事人透過調解達成和解,調解員應根據和解的內容,草擬和解協議並由各方當事人在該和解協議上簽字。同時,調解員亦應在該和解協議上簽字及交由香港國際調解中心加蓋印章。根據本調解規則,在當事人按各方一致同意的要求達成和解協議後,該和解協議須提交至國際仲裁機構。按照和解協議之內容並經獨立仲裁後,仲裁機構將會發出裁決書,以增強履行和解協議的法律保障。如未能達成和解,有關爭議將提交至國際仲裁機構,按照仲裁規則經獨立仲裁,發出裁決書。

第十一條 終止調解

若出現以下情形,調解將會終止:

1. 各方當事人之間達成和解協議;
2. 任何一方當事人通知香港國際調解中心終止調解程序;
3. 調解員認為調解已無成功的可能,決定終止調解;
4. 調解期限屆滿;或
5. 發生香港國際調解中心認為調解程序需要終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調解期限

各方當事人可以自願訂立調解期限。調解員可以也在徵得各方當事人同意後,訂立調解期限。以上訂立的調解期限不得超過確定調解員委任之日起計的30日。各方當事人要求或同意延期並經香港國際調解中心批准的個案則屬例外。

第十三條 不損當事人固有權益

當事人均不得在其後的仲裁或訴訟中,引用調解員和各方當事人在調解過程中曾提出或建議的任何陳述、觀點、意見或建議,作為其申訴或答辯的依據。

第十四條 調解費用

調解費用按《調解收費表》的規定收費。費用包括調解員的酬金、差旅費、材料翻譯費及相關的行政費用。費用原則上由各方當事人平均攤分,除非和解協議上另有規定,則作別論。其他費用則由當事人各自承擔。無論調解是否成功,所有已繳付之費用包括登記費、行政費用、調解員的酬金及其他衍生費用等將不獲退還。

第十五條 解釋

本規則由香港國際調解中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