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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及国际争议解决服务

内容

  1. 简介
  2. 适用范围
  3. 示范国际争议解决条款及调解条款
  4. 申请方法
  5. 收费
  6. 调解规则

简介

跨境及国际争议解决服务是一项崭新的服务,能结合调解和仲裁的优势解决跨境争议。当商业争议出现时,当事人可选择使用此服务在香港或内地以非诉讼形式解决争议。

在跨境及国际争议解决服务机制下,若果当事人能够通过调解解决争议,仲裁机构将根据他们所签订的《和解协议》发出仲裁裁决。若果当事人未能够透过调解达成共识,他们则可继续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由仲裁庭作出裁决。

跨境及国际争议解决服务中的调解员会由国际争议解决及风险管理协会的国际认可专业调解员担任,而仲裁员则由香港国际商业仲裁中心独立委派。每个个案中调解员及仲裁员会分别由不同专家所担任,以确保此机制的公平性。

在海外及内地设有业务或投资的香港企业及国际企业皆会受惠于此服务。当争议出现时,此服务能协助他们达成有效及可行的解决方案。在此机制下,当事人所签订的《和解协议》经仲裁庭发出裁决后,可以在包括中国在内超过150个国家法院予以法律约束力,并在海外,中国内地及该公司的商业注册地执行。故此,此服务在执行力方面具相当优势,不受地域限制,同时适用于施行普通法和大陆法系的地方,在两地不同司法制度下仍属有效。因此,「跨境及国际争议解决服务」是快捷、节省金钱及法庭资源的另类纠纷解决方法。对牵涉多个司法管辖区的争议,当事人亦可以运用此服务一并解决,而无须逐一向相关司法管辖区提出诉讼。

香港国际调解中心(HKIMC)

香港国际调解中心是IDRRMI的调解服务提供商


适用范围

香港国际调解中心接纳所有在香港、内地或外地发生,本地及海外涉及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各类争议个案的申请。本会以「国际调解」模式进行调解,完成解决争议后,经由国际仲裁机构按和解协议发出仲裁裁决,以执行和解协议。

 


示范国际争议解决条款及调解条款

共有三种不同的条款供以选择使用

i)调解条款

[应用于同一个地域的争议]

香港国际调解中心建议所有合同加入以下条款: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香港国际调解中心,根据该<香港国际调解中心调解规则>作出调解。」

ii)国际争议解决条款

[应用于跨地域及国际的争议]

1 ) 适用于国际地区的示范争议解决条款 (和解协议及仲裁裁决在不同地区的执行力)

「本合同之各方当事人均愿将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提交国际争议解决及风险管理协会,按照申请时该协会有效的国际争议解决机制及规则[机制] 先以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各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和解协议将交由香港国际商业仲裁中心或机制指定的仲裁机构发出仲裁裁决,如未能解达成和解,争议将交由香港国际商业仲裁中心或机制指定的仲裁机构和地点,按该仲裁机构的规则进行仲裁。」

2 ) 涉及争议解决结果执行地在中国的示范争议解决条款 (和解协议及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执行力)

「本合同之各方当事人均愿将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提交国际争议解决及风险管理协会,按照申请时该协会有效的国际争议解决机制及规则[机制] 先以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各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和解协议将交由机制指定的中国法院发出司法确认或调解书,如未能解达成和解,争议将交由香港国际商业仲裁中心或机制指定的仲裁机构和地点,按该仲裁机构的规则进行仲裁。」


申请方法

无论争议在香港、内地或其他地方发生,争议各方当事人之间事前有否达成调解协议,任何一方、双方或多方均可就各类争议向香港国际调解中心申请调解服务。申请人(们)需要填妥申请表 [Word / PDF] 和及递交以下文件:

  1. 各方当事人的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
  2. 争议事项陈述和调解请求
  3. 相关证据及文件
  4. 身份证明文件
  5. 如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与调解,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各方当事人须向香港国际调解中心缴交登记费(港币2,000元),无论所有当事人是否参与「跨境争议解决机制」,所缴付之费用将不获退还。香港国际调解中心秘书处收到调解申请后,会发出邀请函联系所有当事人(如需要),鼓励其他当事人以跨境争议解决机制解决争议。其他当事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计14日内,书面确认是否同意参与调解。香港国际调解中心秘书处会提醒其他当事人,若在限期内不予确认,其他当事人将被视为拒绝调解。各方当事人均确认同意参与调解并缴交调解费后,香港国际调解中心秘书处会正式展开调解员委任程序及安排核实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文件。香港国际调解中心会在国际争议解决及风险管理协会之争议解决专家名册中提名调解员给予当事人选择。若调解员因故无法履行职责,香港国际调解中心将重新提名调解员,除非当事人有指定人选,则另作别论。所有当事人应在收到调解员委任通知之日起计15日内共同选定一名调解员。如所有当事人未能于限期内共同选定调解员,该案将由香港国际调解中心指定的调解员跟进。

申请人亦须:

  • 另行缴交登记费(只适用于以同一个案件重新申请调解服务);
  • 签署申请仲裁的相关文件;
  • 在国际争议解决及风险管理协会之争议解决专家名册中指定或委托本会指派一名或多于一名调解员;
  • 预缴调解收费表所列明的调解费之50%;及
  • 按仲裁机构的要求预缴仲裁费用

收费

调解服务收费表

  1. 使用本会会议室进行调解会议不设额外收费;
  2. 指派多于一位调解员除按《调解员的专业费用》的规定增加调解员收费外,不设额外收费;
  3. 如争议金额无法确定,本会保留调整调解费用的权利。

调解员建议收费表

  1. 上表为一名调解员的收费标准。如当事人指定由两名或以上的调解员调解,则按照增加的人数加倍计算。
  2. 如争议金额无法确定,本会会与调解员协商后确定金额。
  3. 除调解员个人所得税之外,当事人须承担因调解员提供服务所产生的所有费用。

费用预算参考

  1. 已按选择不同级别的单一调解员作出调整

调解规则

第一条 宗旨

本会凭借丰富的争议解决经验及庞大的专业网路平台,以和谐、快捷、有效、低成本的方式解决跨境和国际民商事争议。

第二条 服务范围

无论争议在香港、内地或世界各地发生,涉及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各类争议,当事人均可向国际争议解决及风险管理协会申请服务。本会以「国际调解」模式进行调解,解决争议后,经由国际仲裁机构按和解协议发出仲裁裁决,以确保和解协议的执行性。

第三条 规则适用

凡当事人同意把争议交予香港国际调解中心以调解方式处理,将被视作同意按照本调整规则进行调解。

第四条 公正、公平的原则

调解必须按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而调解员必须遵守公正、公平的原则。调解程序应在确定事实的基础上,尊重合同的规定,依照法律及参照国际惯例,根据客观、公正和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以促进当事人在考虑各方利益后,达成和解。

第五条 调解员名册

香港国际调解中心会使用国际争议解决及风险管理协会的跨境及国际调解员名册。本会的跨境及国际调解员分别在经济、贸易、金融、证券、投资、智慧财产权、技术转让、房地产、工程承包、运输、保险以及其它商事、海事方面及/或法律方面具有专门知识及实际调解经验。

第六条 申请与受理

无论争议在香港、内地或其他地方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双方或多方均可就各类争议向香港国际调解中心申请调解服务。申请人向本会申请上述服务时须提交以下文件:

1. 各方当事人的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
2. 争议事项陈述和调解请求
3. 相关证据及文件
4. 身份证明文件
5. 如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与调解,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各方当事人须向香港国际调解中心缴交登记费(港币2,000元),无论所有当事人是否参与「跨境及国际争议解决机制」,所缴付之费用将不获退还。香港国际调解中心秘书处收到调解申请后,会发出邀请函联系所有当事人(如需要),鼓励其他当事人以跨境及国际争议解决机制解决争议。其他当事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计14日内,书面确认是否同意参与调解。香港国际调解中心秘书处会提醒其他当事人,若在限期内不予确认,其他当事人将被视为拒绝调解。各方当事人均确认同意参与调解并缴交调解费后,香港国际调解中心秘书处会正式展开调解员委任程式及安排核实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文件。若调解员因故无法履行职责,香港国际调解中心将重新于国际争议解决及风险管理协会名册提名调解员,除非当事人有指定人选,则另作别论。所有当事人应在收到调解员委任通知之日起计15日内共同选定一名调解员。如所有当事人未能于限期内共同选定调解员,该案将由国际争议解决及风险管理协会指定的调解员跟进。
申请人亦须:

另行缴交登记费(只适用于以同一个案件重新申请调解服务);
签署申请仲裁的相关文件;
在国际争议解决及风险管理协会之争议解决专家名册中指定或委托本会指派一名或多于一名调解员;
预缴调解收费表所列明的调解费之50%;及
按仲裁机构的要求预缴仲裁费用
第七条 调解地点

调解将会在香港国际调解中心进行。如当事人另有约定或其它要求,经香港国际调解中心同意,或由香港国际调解中心建议并经当事人一致同意,亦可在其它地点进行调解。有关场地所需费用一概由当事人共同承担。

第八条 适当的争议解决方式

调解员会采用香港国际调解模式调解,并透过其认为适当的方式与各方当事人会见或与其进行口头或书面形式的交流。调解员可采用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调解。如调解员认为确有必要,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也可以聘请有关行业的专家协助和参与调解,所需费用一概由当事人承担。

第九条 保密

除非各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调解将保密进行。调解员、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国际争议解决及风险管理协会秘书处以及其他参与调解过程的人员对于调解通讯均负有保密义务,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则作别论。

第十条 和解协议

如当事人透过调解达成和解,调解员应根据和解的内容,草拟和解协议并由各方当事人在该和解协议上签字。同时,调解员亦应在该和解协议上签字及交由国际争议解决及风险管理协会加盖印章。根据本调解规则,在当事人按各方一致同意的要求达成和解协议后,该和解协议须提交至国际仲裁机构。按照和解协议之内容并经独立仲裁后,仲裁机构将会发出裁决书,以增强履行和解协议的法律保障。如未能达成和解,有关争议将提交至国际仲裁机构,按照仲裁规则经独立仲裁,发出裁决书。

第十一条 终止调解

若出现以下情形,调解将会终止:

1. 各方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
2. 任何一方当事人通知国际争议解决及风险管理协会终止调解程序;
3. 调解员认为调解已无成功的可能,决定终止调解;
4. 调解期限届满;或
5. 发生国际争议解决及风险管理协会认为调解程序需要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调解期限

各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订立调解期限。调解员可以也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订立调解期限。以上订立的调解期限不得超过确定调解员委任之日起计的30日。各方当事人要求或同意延期并经国际争议解决及风险管理协会批准的个案则属例外。

第十三条 不损当事人固有权益

当事人均不得在其后的仲裁或诉讼中,引用调解员和各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曾提出或建议的任何陈述、观点、意见或建议,作为其申诉或答辩的依据。

第十四条 调解费用

调解费用按《调解收费表》的规定收费。费用包括调解员的酬金、差旅费、材料翻译费及相关的行政费用。费用原则上由各方当事人平均摊分,除非和解协议上另有规定,则作别论。其他费用则由当事人各自承担。无论调解是否成功,所有已缴付之费用包括登记费、行政费用、调解员的酬金及其他衍生费用等将不获退还。

第十五条 解释

本规则由香港国际调解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