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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調解服務

關於職場調解

為何會發生職場糾紛?

衝突往往因人與人之間的分歧而起。現在的企業規模不斷擴展,架構複雜,員工在價值觀、背景、看法和喜好上的差異愈來愈多。再者,員工持續面對保持工作效率和服務質素的壓力,和同事在職場上發生衝突的情況並不罕見。若衝突得不到妥善處理,並演化成職場糾紛,可能對企業造成損失。

為何企業需要認可職場調解員處理職場糾紛?

未曾發生衝突之前,對多數管理人員而言,處理衝突並非日常工作的一部分。然而,衝突出現時必須有人處理。管理人員因為其他主要職務分身不暇,或出於本能,避免以對話化解衝突的情況普遍,他們缺乏處理複雜情況的技巧亦常見。逃避處理衝突只會讓衝突加劇,為企業帶來負面影響,這並非有效的管理方法。

認可職場調解員有能力減輕管理人員的工作負擔,他們運用有效的技巧和策略迅速地妥善處理衝突,盡量減少衝突對企業造成的不便。此外,管理人員的介入有時被視為帶有偏見或偏袒某一方。因此,聘請外來、受過專業培訓的的調解員擔當中立和不偏不倚的第三方,有助促進各方當事人之間的溝通,減少分歧。

解決職場糾紛對企業有甚麼好處?

人才對成功及高效率的企業不可或缺,而個人或群體之間的惡性衝突不但會嚴重阻礙企業發展競爭優勢,還會使員工的工作表現失準和身心健康受損。因此,幫助員工掌握有效處理衝突所需的技能,以保持良好的僱傭關係,對企業維護既得利益十分重要。

如何善用調解以解決職場糾紛?

調解是一種另類解決爭議方法,有效協助當事人應對緊張和困難的情況。在調解過程中,由受過專業培訓和中立的調解員與爭議各方當事人溝通,幫助他們尋找雙方均接受的解決方案。

調解不一定能產生一個完美的解決方案,但是調解可引導爭議雙方在滿足共同利益的前提下解決爭議。若爭議各方當事人不必擔心會被迫接受不滿意的結果,他們自然更樂意參與調解過程。調解不會判斷對錯,反而強調各方當事人合作推進協商過程,因此對重建溝通和維繫關係特別有幫助。

最重要的是調解過程保密,能充分保障爭議雙方的聲譽和私隱。部分企業甚至會在紀律處分及申訴程序指引中列明調解為其中一個處理方式。

值得一提的是調解並非萬能,可以在某些少數情況下不適合用作解決爭議。因此,找到專業調解員並因應不同情況選擇合適的調解方式十分重要。

本會服務

簡介

企業因職場衝突和糾紛付出的代價甚大,包括團隊士氣低落、引起內部競爭、人才流失、員工無法專注工作及工作效率和服務質素下降等。然而,管理人員未必具備有效化解職場糾紛的技巧。香港國際調解中心作為第三方,能全面配合企業在相關議題上的獨特需要,提供高質素的職場調解服務。

適用範圍

香港國際調解中心接納所有商業機構、中小企和其他組織提出的職場調解申請。本會以促進式調解處理糾紛,務求達到各方當事人共贏的和解方案。必要時調解員會草擬《和解協議》並請各方當事人簽署,以確保協議條款的執行力。

申請方法

無論是面對職場內部糾紛和衝突的商業機構、中小企和其他組織,或與組織同事發生糾紛的個人,均可向國際爭議解決及風險管理協會申請調解服務。申請人向本會申請上述服務時須提交以下文件:

  1. 已填妥之報名表格
  2. 爭議事項陳述和調解請求
  3. 相關證據及文件
  4. 各方當事人及聯絡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5. 如當事人委託代理人參與調解,應提交授權委託書。

申請人須向香港國際調解中心繳交登記費(港幣1,000元),所繳付之費用將不獲退還。香港國際調解中心秘書處收到調解申請後,會發出邀請函聯繫所有當事人(如需要),鼓勵其他當事人以跨境及國際爭議解決機制解決爭議。其他當事人應在收到通知之日起計14日內,書面確認是否同意參與調解。香港國際調解中心秘書處會提醒其他當事人,若在限期內不予確認,其他當事人將被視為拒絕調解,而有關服務將會終止。各方當事人均確認同意參與調解並繳交調解費後,香港國際調解中心秘書處會正式展開調解員委任程序及安排核實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及文件。若調解員因故無法履行職責,香港國際調解中心將重新從國際爭議解決及風險管理協會的名冊提名調解員,除非當事人有指定人選,則另作別論。申請人和其他當事人應在收到調解員委任通知之日起計15日內共同選定一名調解員。如所有當事人未能於限期內共同選定調解員,該案將由香港國際調解中心指定的調解員跟進。而調解程序須於確認職場調解員委任之日起計3個月內完成。

申請人亦須:

  • 另行繳交登記費(只適用於以同一個案件重新申請調解服務);
  • 香港國際調解中心之爭議解決專家名冊中指定或委託本會指派一名或多於一名調解員;及
  • 預繳調解收費表所列明的調解費之50%

職場調解建議收費表

收費項目 費用
登記費(不予退還) 港幣1,000元
職場調解服務費(30小時) 港幣9,000元
超過30小時的附加費(以每小時計) 港幣500元

職場調解服務規則

第一條 宗旨

本會憑藉豐富的爭議解決經驗及龐大的專業網路平台,以和諧、快捷、有效、低成本的方式解決跨境和國際民商事爭議。

第二條 服務範圍

香港國際調解中心受理所有商業機構、中小企和其他組織提出的職場調解申請。本會以促進式調解處理糾紛,務求達到各方當事人共贏的和解方案。必要時調解員會草擬《和解協議》並請各方當事人簽署,以確保協議條款的執行力。

第三條 規則適用

凡當事人同意把職場爭議交予國際爭議解決及風險管理協會以調解方式處理,將被視作同意按照本調整規則進行調解。

第四條 公正、公平的原則

調解必須按當事人的意願進行。而調解員必須遵守公正、公平的原則。調解程序應在確定事實的基礎上,尊重合同的規定,依照法律及參照國際慣例,根據客觀、公正和公平合理的原則進行,以促進當事人在考慮各方利益後,達成和解。

第五條 調解員名冊

香港國際調解中心會選用國際爭議解決及風險管理協會專業名冊的認可職場調解員。本會的職場調解員分別在經濟、貿易、金融、證券、投資、智慧財產權、技術轉讓、房地產、工程承包、運輸、保險以及其它商事、海事方面及/或法律方面具有專門知識及實際調解經驗。

第六條 申請與受理

無論是面對職場內部糾紛和衝突的商業機構、中小企和其他組織,或與機構同事發生糾紛的個人,均可向國際爭議解決及風險管理協會申請調解服務。申請人向本會申請上述服務時須提交以下文件:

1. 已填妥之報名表格
2. 爭議事項陳述和調解請求
3. 相關證據及文件
4. 各方當事人及聯絡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5. 如當事人委託代理人參與調解,應提交授權委託書。

申請人須向香港國際調解中心繳交登記費(港幣1,000元),所繳付之費用將不獲退還。香港國際調解中心會秘書處收到調解申請後,會發出邀請函聯繫所有當事人(如需要),鼓勵其他當事人以跨境及國際爭議解決機制解決爭議。其他當事人應在收到通知之日起計14日內,書面確認是否同意參與調解。香港國際調解中心秘書處會提醒其他當事人,若在限期內不予確認,其他當事人將被視為拒絕調解,而有關服務將會終止。各方當事人均確認同意參與調解並繳交調解費後,香港國際調解中心正式展開調解員委任程式及安排核實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及文件。若調解員因故無法履行職責,香港國際調解中心將重新國際爭議解決及風險管理協會提名調解員,除非當事人有指定人選,則另作別論。申請人和其他當事人應在收到調解員委任通知之日起計15日內共同選定一名調解員。如所有當事人未能於限期內共同選定調解員,該案將由香港國際調解中心指定的調解員跟進。而調解程序須於確認職場調解員委任之日起計3個月內完成。
申請人亦須:

另行繳交登記費(只適用於以同一個案件重新申請調解服務);
在國際爭議解決及風險管理協會之爭議解決專家名冊中指定或委託本會指派一名或多於一名調解員;及
預繳調解收費表所列明的調解費之50%(如職場調解未有於確認調解員委任之日起計3個月內展開)
第七條 調解地點

調解將會在申請機構的辦公室進行。如當事人另有約定或其它要求,經香港國際調解中心同意,或由香港國際調解中心建議並經當事人一致同意,亦可在其它地點進行調解。有關場地所需費用一概由當事人共同承擔。

第八條 適當的爭議解決方式

調解員會透過其認為適當的方式與各方當事人會見或與其進行口頭或書面形式的交流。調解員可採用其認為適當的方式進行調解。如調解員認為確有必要,在徵得當事人同意後,也可以聘請有關行業的專家協助和參與調解,所需費用一概由當事人承擔。

第九條 保密

除非各方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調解將保密進行。調解員、各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香港國際調解中心秘書處以及其他參與調解過程的人員對於調解通訊均負有保密義務,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則作別論。

第十條 和解協議

如當事人透過調解達成和解,認可職場調解員應根據和解的內容,草擬和解協議並由各方當事人在該和解協議上簽字。

第十一條 終止調解

若出現以下情形,調解將會終止:

1. 各方當事人之間達成和解協議;
2. 任何一方當事人通知香港國際調解中心終止調解程序;
3. 調解員認為調解已無成功的可能,決定終止調解;
4. 調解期限屆滿;或
5. 發生香港國際調解中心認為調解程序需要終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調解期限

香港國際調解中心為每個個案提供30小時的調解服務。調解員可以也在徵得各方當事人同意後,訂立調解期限。以上訂立的調解期限不得超過確定調解員委任之日起計的30日。各方當事人要求或同意延期並經香港國際調解中心批准的個案則屬例外。

第十三條 不損當事人固有權益

當事人均不得在其後的仲裁或訴訟中,引用調解員和各方當事人在調解過程中曾提出或建議的任何陳述、觀點、意見或建議,作為其申訴或答辯的依據。

第十四條 調解費用

調解費用按《調解收費表》的規定收費。費用包括調解員的酬金、差旅費、材料翻譯費及相關的行政費用。費用原則上由各方當事人平均攤分,除非和解協議上另有規定,則作別論。其他費用則由當事人各自承擔。無論調解是否成功,所有已繳付之費用包括登記費、行政費用、調解員的酬金及其他衍生費用等將不獲退還。

第十五條 解釋

本規則由香港國際調解中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