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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員專業守則

  1. 調解員須以公正、專業和合理的方式進行調解,並在其言談、行為及表現上均不可有任何偏袒、偏見或不合乎標準的情況。
  2. 調解員須向各方當事人及本會披露所有其知悉的實際及潛在利益衝突,並須在披露有關利益衝突後,拒絕進行調解,若各方當事人同意則作別論。有關防止利益衝突的守則在調解期間及其後皆適用。
  3. 調解員應知悉調解是基於各方當事人自決及自我賦權的原則。
  4. 調解員須把調解過程中、事前及事後的所有資料保密,包括任何口頭、書面或電子形式的通信,若獲當事人同意則作別論。
  5. 調解員須以公平及尊重各方當事人自決和自我賦權的形式進行調解。
  6. 調解員僅限於從事調解事務,並不會在調解過程中提供任何法律或其他專業意見,而調解員有責任建議當事人在有需要情況下徵詢專業意見(包括草擬和解協議的意見)。
  7. 國際爭議解決及風險管理協會及其調解員須以書面形式互相披露彼此所收取的費用。除本會許可的特殊情況外,調解員不應根據調解的結果作出收費。
  8. 若調解過程中的通訊或行為涉及刑事案件的證據,保密規定於下列情況則不適用:
    – 威脅造成人身傷害的通訊
    – 威脅損害不動產或個人財產的通訊
    – 在調解過程中對任何人造成的人身傷害的行為
    – 當調解員被投訴而有需要答辯時披露調解過程的資料
  9. 調解員須勤勉、理智及適當地進行調解。除非該案件被本會分類為複雜件,否則調解員應嘗試在最短時間和合理的會面次數之內完成調解。
  10. 調解員應時刻為維持及提升國際爭議解決及風險管理協會的聲譽作出貢獻及努力。
  11. 調解員應確保各方當事人在充分知情下作出選擇和決定。調解過程中各方當事人的行為應為自願和合理。
  12. 調解員須透過持續培訓保持其調解的專業能力。
  13. 如調解員有任何懷疑、擔憂或恐慌,應該向本會作出諮詢;調解員亦應全面配合本會的要求。
  14. 調解員作為有能力和認真勤勉的專業人士,其法律責任不會獲得豁免權,這些責任包括但不限於違反合同責任、侵權責任、違反誠信責任等。因此,調解員應在與各方簽訂協議時額外加入《免除責任條款》,確保調解員能於一切法律程序獲得豁免,並由各方當事人在調解員被起訴時對其作出 賠償。
    《免除責任條款》範本如下:
    – 調解員不會為調解過程中的任何陳述、作為或不作為對各方當事人負責;及
    – 各方當事人應保障調解員不會因調解過程中的任何陳述、作為或不作為而被追討。
  15. 調解員須遵守香港調解守則。
  16. 調解員須遵守國際爭議解決及風險管理協會調解守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