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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员专业守则

  1. 调解员须以公正、专业和合理的方式进行调解,并在其言谈、行为及表现上均不可有任何偏袒、偏见或不合乎标准的情况。
  2. 调解员须向各方当事人及本会披露所有其知悉的实际及潜在利益冲突,并须在披露有关利益冲突后,拒绝进行调解,若各方当事人同意则作别论。有关防止利益冲突的守则在调解期间及其后皆适用。
  3. 调解员应知悉调解是基于各方当事人自决及自我赋权的原则。
  4. 调解员须把调解过程中、事前及事后的所有资料保密,包括任何口头、书面或电子形式的通信,若获当事人同意则作别论。
  5. 调解员须以公平及尊重各方当事人自决和自我赋权的形式进行调解。
  6. 调解员仅限于从事调解事务,并不会在调解过程中提供任何法律或其他专业意见,而调解员有责任建议当事人在有需要情况下征询专业意见(包括草拟和解协议的意见)。
  7. 国际争议解决及风险管理协会及其调解员须以书面形式互相披露彼此所收取的费用。除本会许可的特殊情况外,调解员不应根据调解的结果作出收费。
  8. 若调解过程中的通讯或行为涉及刑事案件的证据,保密规定于下列情况则不适用:
    – 威胁造成人身伤害的通讯
    – 威胁损害不动产或个人财产的通讯
    – 在调解过程中对任何人造成的人身伤害的行为
    – 当调解员被投诉而有需要答辩时披露调解过程的资料
  9. 调解员须勤勉、理智及适当地进行调解。除非该案件被本会分类为复杂件,否则调解员应尝试在最短时间和合理的会面次数之内完成调解。
  10. 调解员应时刻为维持及提升国际争议解决及风险管理协会的声誉作出贡献及努力。
  11. 调解员应确保各方当事人在充分知情下作出选择和决定。调解过程中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应为自愿和合理。
  12. 调解员须透过持续培训保持其调解的专业能力。
  13. 如调解员有任何怀疑、担忧或恐慌,应该向本会作出咨询;调解员亦应全面配合本会的要求。
  14. 调解员作为有能力和认真勤勉的专业人士,其法律责任不会获得豁免权,这些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合同责任、侵权责任、违反诚信责任等。因此,调解员应在与各方签订协议时额外加入《免除责任条款》,确保调解员能于一切法律程序获得豁免,并由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员被起诉时对其作出 赔偿。
    《免除责任条款》范本如下:
    – 调解员不会为调解过程中的任何陈述、作为或不作为对各方当事人负责;及
    – 各方当事人应保障调解员不会因调解过程中的任何陈述、作为或不作为而被追讨
  15. 调解员须遵守香港调解守则。
  16. 调解员须遵守国际争议解决及风险管理协会调解守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