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场调解
为何会发生职场纠纷?
冲突往往因人与人之间的分歧而起。现在的企业规模不断扩展,架构复杂,员工在价值观、背景、看法和喜好上的差异愈来愈多。再者,员工持续面对保持工作效率和服务质素的压力,和同事在职场上发生冲突的情况并不罕见。若冲突得不到妥善处理,并演化成职场纠纷,可能对企业造成损失。
为何企业需要认可职场调解员处理职场纠纷?
未曾发生冲突之前,对多数管理人员而言,处理冲突并非日常工作的一部分。然而,冲突出现时必须有人处理。管理人员因为其他主要职务分身不暇,或出于本能,避免以对话化解冲突的情况普遍,他们缺乏处理复杂情况的技巧亦常见。逃避处理冲突只会让冲突加剧,为企业带来负面影响,这并非有效的管理方法。
认可职场调解员有能力减轻管理人员的工作负担,他们运用有效的技巧和策略迅速地妥善处理冲突,尽量减少冲突对企业造成的不便。此外,管理人员的介入有时被视为带有偏见或偏袒某一方。因此,聘请外来、受过专业培训的的调解员担当中立和不偏不倚的第三方,有助促进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减少分歧。
解决职场纠纷对企业有什么好处?
人才对成功及高效率的企业不可或缺,而个人或群体之间的恶性冲突不但会严重阻碍企业发展竞争优势,还会使员工的工作表现失准和身心健康受损。因此,帮助员工掌握有效处理冲突所需的技能,以保持良好的雇佣关系,对企业维护既得利益十分重要。
如何善用调解以解决职场纠纷?
调解是一种另类解决争议方法,有效协助当事人应对紧张和困难的情况。在调解过程中,由受过专业培训和中立的调解员与争议各方当事人沟通,帮助他们寻找双方均接受的解决方案。
调解不一定能产生一个完美的解决方案,但是调解可引导争议双方在满足共同利益的前提下解决争议。若争议各方当事人不必担心会被迫接受不满意的结果,他们自然更乐意参与调解过程。调解不会判断对错,反而强调各方当事人合作推进协商过程,因此对重建沟通和维系关系特别有帮助。
最重要的是调解过程保密,能充分保障争议双方的声誉和私隐。部分企业甚至会在纪律处分及申诉程序指引中列明调解为其中一个处理方式。
值得一提的是调解并非万能,可以在某些少数情况下不适合用作解决争议。因此,找到专业调解员并因应不同情况选择合适的调解方式十分重要。
本会服务
简介
企业因职场冲突和纠纷付出的代价甚大,包括团队士气低落、引起内部竞争、人才流失、员工无法专注工作及工作效率和服务质素下降等。然而,管理人员未必具备有效化解职场纠纷的技巧。国际争议解决及风险管理协会作为第三方,能全面配合企业在相关议题上的独特需要,提供高质素的职场调解服务。
适用范围
国际争议解决及风险管理协会接纳所有商业机构、中小企和其他组织提出的职场调解申请。本会以促进式调解处理纠纷,务求达到各方当事人共赢的和解方案。必要时调解员会草拟《和解协议》并请各方当事人签署,以确保协议条款的执行力。
申请方法
无论是面对职场内部纠纷和冲突的商业机构、中小企和其他组织,或与组织同事发生纠纷的个人,均可向国际争议解决及风险管理协会申请调解服务。申请人向本会申请上述服务时须提交以下文件:
- 已填妥之报名表格
- 争议事项陈述和调解请求
- 相关证据及文件
- 各方当事人及联络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 如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与调解,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须向香港国际调解中心缴交登记费(港币1,000元),所缴付之费用将不获退还。香港国际调解中心秘书处收到调解申请后,会发出邀请函联系所有当事人(如需要),鼓励其他当事人以跨境及国际争议解决机制解决争议。其他当事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计14日内,书面确认是否同意参与调解。香港国际调解中心秘书处会提醒其他当事人,若在限期内不予确认,其他当事人将被视为拒绝调解,而有关服务将会终止。各方当事人均确认同意参与调解并缴交调解费后,香港国际调解中心秘书处会正式展开调解员委任程序及安排核实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文件。若调解员因故无法履行职责,香港国际调解中心将重新从国际争议解决及风险管理协会的名册提名调解员,除非当事人有指定人选,则另作别论。申请人和其他当事人应在收到调解员委任通知之日起计15日内共同选定一名调解员。如所有当事人未能于限期内共同选定调解员,该案将由香港国际调解中心指定的调解员跟进。而调解程序须于确认职场调解员委任之日起计3个月内完成。
申请人亦须:
- 另行缴交登记费(只适用于以同一个案件重新申请调解服务);
- 在国际争议解决及风险管理协会之争议解决专家名册中指定或委托本会指派一名或多于一名调解员;及
- 预缴调解收费表所列明的调解费之50%
职场调解建议收费表
收费项目 | 费用 |
登记费(不予退还) | 港币1,000元 |
职场调解服务费(30小时) | 港币9,000元 |
超过30小时的附加费(以每小时计) | 港币500元 |
职场调解服务规则
第一条 | 宗旨
本会凭借丰富的争议解决经验及庞大的专业网路平台,以和谐、快捷、有效、低成本的方式解决跨境和国际民商事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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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 服务范围
国际争议解决及风险管理协会受理所有商业机构、中小企和其他组织提出的职场调解申请。本会以促进式调解处理纠纷,务求达到各方当事人共赢的和解方案。必要时调解员会草拟《和解协议》并请各方当事人签署,以确保协议条款的执行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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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 规则适用
凡当事人同意把职场争议交予国际争议解决及风险管理协会以调解方式处理,将被视作同意按照本调整规则进行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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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 公正、公平的原则
调解必须按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而调解员必须遵守公正、公平的原则。调解程序应在确定事实的基础上,尊重合同的规定,依照法律及参照国际惯例,根据客观、公正和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以促进当事人在考虑各方利益后,达成和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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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 调解员名册
国际争议解决及风险管理协会备有认可职场调解员名册。本会的职场调解员分别在经济、贸易、金融、证券、投资、智慧财产权、技术转让、房地产、工程承包、运输、保险以及其它商事、海事方面及/或法律方面具有专门知识及实际调解经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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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申请与受理
无论是面对职场内部纠纷和冲突的商业机构、中小企和其他组织,或与机构同事发生纠纷的个人,均可向国际争议解决及风险管理协会申请调解服务。申请人向本会申请上述服务时须提交以下文件:
申请人须向国际争议解决及风险管理协会缴交登记费(港币1,000元),所缴付之费用将不获退还。国际争议解决及风险管理协会秘书处收到调解申请后,会发出邀请函联系所有当事人(如需要),鼓励其他当事人以跨境争议解决机制解决争议。其他当事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计14日内,书面确认是否同意参与调解。国际争议解决及风险管理协会秘书处会提醒其他当事人,若在限期内不予确认,其他当事人将被视为拒绝调解,而有关服务将会终止。各方当事人均确认同意参与调解并缴交调解费后,国际争议解决及风险管理协会秘书处会正式展开调解员委任程式及安排核实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文件。若调解员因故无法履行职责,国际争议解决及风险管理协会将重新提名调解员,除非当事人有指定人选,则另作别论。申请人和其他当事人应在收到调解员委任通知之日起计15日内共同选定一名调解员。如所有当事人未能于限期内共同选定调解员,该案将由国际争议解决及风险管理协会指定的调解员跟进。而调解程序须于确认职场调解员委任之日起计3个月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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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调解地点
调解将会在申请机构的办公室进行。如当事人另有约定或其它要求,经国际争议解决及风险管理协会同意,或由国际争议解决及风险管理协会建议并经当事人一致同意,亦可在其它地点进行调解。有关场地所需费用一概由当事人共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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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适当的争议解决方式
调解员会透过其认为适当的方式与各方当事人会见或与其进行口头或书面形式的交流。调解员可采用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调解。如调解员认为确有必要,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也可以聘请有关行业的专家协助和参与调解,所需费用一概由当事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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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 保密
除非各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调解将保密进行。调解员、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国际争议解决及风险管理协会秘书处以及其他参与调解过程的人员对于调解通讯均负有保密义务,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则作别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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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和解协议
如当事人透过调解达成和解,认可职场调解员应根据和解的内容,草拟和解协议并由各方当事人在该和解协议上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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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终止调解
若出现以下情形,调解将会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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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 调解期限
国际争议解决及风险管理协会为每个个案提供30小时的调解服务。调解员可以也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订立调解期限。以上订立的调解期限不得超过确定调解员委任之日起计的30日。各方当事人要求或同意延期并经国际争议解决及风险管理协会批准的个案则属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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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不损当事人固有权益
当事人均不得在其后的仲裁或诉讼中,引用调解员和各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曾提出或建议的任何陈述、观点、意见或建议,作为其申诉或答辩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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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 调解费用
调解费用按《调解收费表》的规定收费。费用包括调解员的酬金、差旅费、材料翻译费及相关的行政费用。费用原则上由各方当事人平均摊分,除非和解协议上另有规定,则作别论。其他费用则由当事人各自承担。无论调解是否成功,所有已缴付之费用包括登记费、行政费用、调解员的酬金及其他衍生费用等将不获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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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 解释
本规则由国际争议解决及风险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